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是指通过对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等有关情况的综合调查,以矿山“三率”提高值作为评估基础数据,对矿山企业和特定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序划档。
调查评估坚持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撑相结合,遵循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调查评估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调查评估信息系统,组织对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本省(区、市)特征指标加分规则,组织辖区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县(市、区)调查评估,并予以指导监督、进行质量把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管控,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三、数据质量与成果应用
《通知》要求,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要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加强评估成果应用,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矿山企业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参与调查评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撑单位或第三方委托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组织保障,做好宣传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一、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是指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前端采选环节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等有关情况的综合调查,对矿山企业和特定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序划档。
油气、煤炭、水气等矿种“三率”相关术语以国家发布的矿种标准为准。
三、调查评估坚持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撑相结合,遵循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调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上一年度数据为基础。矿山企业是调查基础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调查基础数据应与矿山储量年报,生产、销售台账以及财务报表等企业产销数据相一致。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调查评估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调查评估信息系统,组织对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本省(区、市)特征指标加分规则,组织对本辖区有正常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县(市、区)调查评估,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对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进行质量把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管控等工作,组织对本辖区内上年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处于基建期、停产(关闭)矿山…
